依據104 年 11 月27 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40004308 號令,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範加值中心應提供營業人交換發票服務,要點修訂內容如下:
一、規定第十六點第二項
加值服務中心應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即時將營業人開立、作廢之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至整合服務平台交換、上傳或接收。
二、規定第二十六點
加值服務中心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與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即時交換之介接,於上開期限屆至前未完成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予以停權。
e首發票已經於103年取得電子發票資訊服務廠商的資格並完成了與整合服務平台交換、上傳或接收的服務。並於104年底取得電子發票加值中心的資格。
你有任何電子發票的問題都歡迎來指教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