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錄105年3月1日生效相關折讓與銷貨退回之規定
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
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
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應由賣方營業人依前開規定傳輸至整合服
務平台存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
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
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
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七條第四款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
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七條第四款 規定的時間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所以依照目前規定,賣家取得買受人同意後,可開立線上電子折讓單48小時內上傳至平台。並透過(MAIL)或會員載具通知其折讓單已開立後給營業人(買受人),買受人須在7日內同意接收或是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以下為最新的電子折讓證明聯列印格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