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財政部稅務資訊的揭露
有關國內消費者面對網路店家時
一、網路購物消費與向實體店面購物消費相同,購物時請索取統一發票,除可兌獎,亦可充裕國庫收入,支應國家建設及社會福利支出。
二、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不必 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在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給 消費者。
e首發票建議電子商務店家,可以彙整前一週資料已過鑑賞期確認客戶請款與驗收無誤時,開立電子發票給消費者。可以省下開發票與寄發票的工作,也避免退貨時的發票追回處理與爭議。